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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监狱的疫情防控是如何失守的?

原标题:任城监狱的疫情防控是如何失守的

△山东省任城监狱

△山东省任城监狱

日前,经中央批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组成的调查组,就山东省任城监狱疫情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调查,该事件是由1月21日从武汉自驾车到达山东济宁的人员,传染给监狱干警、职工,进而造成部分干警和罪犯感染。

根据调查结果和调查组建议,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对省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第一政委解维俊等11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检察机关对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文杰,任城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刘葆善,任城监狱原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邓体贺等3名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等罪名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任城监狱干警陈民华、任城监狱职工戴光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作为羁押场所,监狱人员密集,疫情防控工作特殊、复杂。然而,在这一事件中,相关人员思想麻痹、管理松懈,致使干警职工带病入监、疫情迅速扩散,最终导致7名干警200名服刑人员共计207人被感染的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月21日从武汉自驾车到达山东济宁的人员,传染给监狱干警、职工,进而造成部分干警和罪犯感染”,请注意这个时间点:1月21日。如果说1月20日之前,由于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严重程度认识不足,疫情防控有些松懈尚有情可原,那么,1月20日之后,任何的疏忽、松懈都不能被原谅。

1月20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传人”得到确认,疫情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国家卫健委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地方做好疫情应对处置工作。在这之后,各地各部门都应各司其职、严防死守,但在这一事件中,不少防控环节形同虚设。

通报未提及每个责任人具体违法违纪事实,但这不妨碍我们根据每个人承担的责任作出判断。这种判断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每个人在这一事件中承担的角色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疫情防控究竟是如何在任城监狱失守的。

任城监狱的疫情防控是如何失守的?

根据身份和承担职责不同,责任主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的任城监狱干警陈民华、职工戴光辉。二人接触从武汉自驾车到山东济宁的人员,是整个事件的起点。在1月21日,接触从武汉来的人员对个人意味着怎样的风险,已经很清楚;一旦自己被感染对监狱和服刑人员意味着什么,也不难想见。如果二人按照规定主动报告与来自疫区人员人员接触的事实,自觉隔离,也就不会有这么多人被感染。二人是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从二人以该罪被立案侦查看,他们显然并没有做他们该做的。

第二类:任城监狱工作人员,主要是领导层。陈民华、戴光辉未主动报告、隔离,不过,如果监狱的防控工作到位,干警接触人员、身体状况等个人情况报告制度能得到落实,二人也能被“筛查”出来,至少也能在发现症状初期将其及时隔离,避免更大伤害。但监狱“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思想麻痹,管理松懈”,让这样的机会轻易溜走了。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00多人被感染,是玩忽职守的代价。监狱长刘葆善等两名直接责任人以该罪被追究;未受到刑事追究的多人,也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

第三类,是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负责人。他们对于事件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作为有督查职责的上级,如果他们督查有力,尽职尽责,任城监狱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得以有效避免,也就不会有这一步悲剧的发生。“督促指导不力,失察失职”,中央调查组对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负责人的定性准确、到位。

特别要提的是,三名以玩忽职守罪被追究的司法人员中,其中一名是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文杰。作为上级,对于下级单位发生的严重责任事故,并非仅有领导责任,特定情况下应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更重责任。

从不当接触来自疫区人员的干警到监狱,再到司法厅、监狱管理局,三个环节,哪怕有一个守住,这一事件都可避免。然而,该主动报告、隔离的不主动报告、隔离,该严格履责的玩忽职守,负有督导职责的“督促指导不力、失察失职”,最终导致任城监狱的彻底失守。缺乏责任意识“守土无责”,是导致这一事件的根源。

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但远未到放松的时候。作为一面反面镜子,任城监狱失守对于接下来的防控工作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

(文|特约评论员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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