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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进医保” 专家:电子处方流转很关键

原标题:互联网医疗“进医保”专家:电子处方流转很关键

图/视觉中国

图/视觉中国

新京报讯在抗击新冠肺炎的特殊时期,“互联网+”医疗迎来利好举措,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等。好大夫、平安好医生等互联网医疗平台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对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但也应避免因互联网便利性而带来的过度使用等问题,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光磊认为,解决监管和控费问题,应先保障各环节处方的真实性。

在线开方、线下配药可医保支付

《意见》中提出,对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规定,落实相关价格和支付政策。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参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和支付政策进行结算。

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在线开具电子处方,线下采取多种方式灵活配药,参保人可享受医保支付待遇。医保部门加强与互联网医疗机构等的协作,诊疗费和药费医保负担部分在线直接结算,参保人如同在实体医院刷卡购药一样,仅需负担自付部分。《意见》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积极推进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地。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可以在本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探索推进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结算,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医保政策和标准,分别由个人和医保基金进行结算。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国家卫健委,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就医购药服务,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需求。

业界迎重大利好监管与控费仍是重点、难点

医保一直被业界认为是互联医疗服务医疗最大的瓶颈所在,早在2019年8月30日,国家医保局就发布《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等。此举一直被业界认为是互联网医疗接入医保的政策红利,但上述文件至今未有具体落地举措。

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互联网医疗迎来了医保层面的新突破,平安好医生相关负责人3月4日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这是互联网+医疗发展的又一里程碑,“互联网+医疗服务”支持医保支付给予了互联网医疗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平等的发展条件,并给出了具体的落地指引,并对线上开具的处方给予认可,纳入线下医疗机构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支付系统,“这再次表明政府对互联网+医保服务的大力支持,我们相信这会进一步推动行业快速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作为互联网医疗领域的知名平台,好大夫方面也对新政表示欢迎。近年来,国家不断发文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此次互联网+医保政策的推出是延续和深入,也是大势所趋,使“互联网+医疗健康”整个链条更加闭环,为服务更多患者、更好地服务患者注入了新动能,对行业繁荣和企业成长无疑都是一个重大利好。

好大夫方面同时表示,医药行业具有特殊性,“互联网+医”、“互联网+药”、“互联网+险”各自已非常复杂,相互配合更不能一蹴而就。两部委的《意见》只是打开了一扇通向春天的大门,但是如何走到繁花深处仍是未竟课题,其中,监管和控费是重点,也是难点,比如如何避免因互联网便利性而带来的过度使用,如何防止虚构医疗服务的骗保行为,如何将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纳入线上医保等,都还需要政府、医院、平台和社会齐心协力、各自担当,在不断创新中给出答案。

为防止出现虚构医疗服务等违规行为,《意见》也要求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和处方审核等措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时,应明确纳入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条件、收费和结算标准、支付方式、总额指标管理以及医疗行为监管、处方审核标准等,原则上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密切配合、做好对接,对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线处方药费等实现在线医保结算。

《意见》还要求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配套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机制,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防止虚构医疗服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满足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至于如何才能符合“全程监控”,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光磊认为,前提是医疗机构要有电子处方流转能力,在复诊、购药、配送、医保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基于真实的处方,从而实现凭方复诊、凭方购药、凭方报销,这样才能有效解决监管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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