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副院长:要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3月1日出版的2020年第5期《求是》杂志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题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署名文章。
文章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的生命健康高于一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始终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进入疫情防控的应急状态后,公民的部分权利会因此受到限制和压缩。例如,强制隔离会限制部分人员的人身自由,紧急征用会限制部分人员的财产权利。但是,任何限制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都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和基本权利为代价,都必须坚持人道主义底线。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知情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也必须予以尊重,不得任意进行非法限制和侵害。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注重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作为防控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疫情防控各环节、各方面都担负着重要职责,法律对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作出授权的,必须积极主动、依法全面履职。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严格遵守法治原则,确保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有关公权力机关要结合部门职能,明确任务分工,依据法律授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等工作,将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落实到乡镇、街道和社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事项法律预先作出了明确授权,有些情形法律没有进行明确授权或者授权不明确、不充分。在人民生命健康受到现实威胁而法律又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为有效抗击疫情,各级党委政府要勇于履职、敢于担当,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合理性原则作出处理,采取合乎情理、符合实际的措施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现实困难,不得以法律没有明确授权为由消极无为、袖手旁观。在依据合理性原则担当履职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底线,确保应急处置措施经得起事后的监督和审查。
把握应急状态下法治的特点。应急状态下的法治与常规状态下的法治相比有其自身特点。常规状态下,公权力运行一般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私权利行使一般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但是,在疫情防控的应急状态下,政府必须发挥更加鲜明的主导作用,集中力量和资源,加大投入和力度,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通过行使紧急行政权,采取某些特殊应对措施,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完全受“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局限。应急状态下的公民权利要受到适当限缩来服从抗击疫情的大局,接受公权力机关的统一指挥,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应急状态下的法治呈现公权力扩张、部分私权利受限的特点,但是对私权利的限制必须坚持人道主义底线,不能突破保障基本人权的原则限制,过分压缩私权利的行使空间。
坚持合目的性、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统一。应急状态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其应对机制也是将有效控制、化解危机作为基本目标。在设计、推行各项应急措施的同时,要把握好效益与成本的关系,坚持应急处置合目的性、合法性与正当性相统一,既要讲求依法依职权管控危机,实现有效控制危机的基本目标,也要适当控制应急成本,讲求应急效益,避免紧急状态实际情况与处置措施力度失衡。应急状态可以根据形势的危急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和类型,从而做到分地区、分类型、分情况处理,切忌“一刀切”。对疫情形势缓解或风险较低的地区,可以区分风险等级、区域、类型采取较为柔性的应急措施;在公共危险已经消失的地方,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某些应急措施。
文章最后指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关乎人民生命健康,适时复工复产关乎经济发展大计。应急状态并非社会常态,长期保持应急状态将极大增加社会运行成本。在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同时,也要做好复工复产预案,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动态调整防控措施,积极、稳妥、有序地组织复工复产,从而推动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将应急状态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