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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陪雇主喝酒 返工途中受伤谁买单?

原标题:午餐陪雇主喝酒返工途中受伤谁买单?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受雇于朱某,为其房屋院内地面进行混凝土平铺。中午饭点时,朱某邀请我一同外出就餐。其间,朱某提出一起喝点酒,我觉得不应该伤他面子便一口答应。之后,我酒后驾驶摩托车回朱某家继续施工时,不慎摔断右手,落下九级伤残。而朱某以我摔伤与他及施工没有任何关联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朱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张慧英

张慧英读者:

朱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回朱某家继续施工是雇佣活动的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与之对应,虽然你是在回朱某家途中受伤,但目的是为了继续完成朱某指定但尚未完成的任务,更何况喝酒是受朱某邀请,既具有为了“履行职务”性质,也“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

另一方面,朱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你的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而你在此期间遭遇伤害,决定了朱某不应推卸责任。

再一方面,你应自负一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时,该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朱某的劝酒应当有自己的判断和自制力,但你却听之任之。尤其是你应当预见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因此你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损失。

检察日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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