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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如何准确认定妨害公务罪?两高作回应

原标题:疫情防控中如何准确认定妨害公务罪?两高作回应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备受关注。在办案中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配合参与疫情防控的,能否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回答。

姜启波、高景峰表示,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时,重点应当把握两点:

一是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犯罪的对象。2月10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等。

他们称,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对于上述组织中的人员,如果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二是要准确把握公务行为的范围。对于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要求采取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动,均可认定为公务行为。

“对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被要求检测、隔离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不能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负责人称。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丁天校对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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