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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日程"被迫"打乱:特殊时期,防疫与办案两不误

原标题:办案日程"被迫"打乱:特殊时期,防疫与办案两不误

这是一起复杂的“案中案”。按照原定的办案日程安排,春节前为集中阅卷时间,但此时疫情骤然紧张起来——

办案日程

办案检察官就补充侦查事项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

办案日程

办案检察官进入看守所提审前接受消毒

办案日程

非法暴力拆除现场

办案日程

对送入看守所的相关材料进行消毒

2020年2月18日,山东省淄博市检察院以强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对常某、杨某、郭某、宋某四名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

“办理这起案件时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面对防控疫情和办理案件双重压力,能够高质量顺利办结确属不易!”回想起案件办理过程,办案组成员王帅深有感触。

案中有案,发现性侵犯罪线索

2018年9月28日,《鲁中晨报》、齐鲁网等多家媒体相继刊发了淄博市临淄区一涉恶组织14名成员被批捕的消息。该消息尽管只有300多字,但却在案发地产生了不小的轰动。曾一度在该区征地拆迁过程中兴风作浪的李冬梅犯罪组织,最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一网扫尽。

公安机关在侦查李冬梅犯罪集团时发现,李冬梅为了承揽建筑工地拆迁、渣土方、垃圾运输等工程,多方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充实团伙力量。常某作为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听命于李冬梅手下的“大哥”曲鹏(另案处理),属于该组织结构中的第三层级,在一干犯罪分子中并不起眼。公安机关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判断,常某在犯罪集团中发挥的作用不大,属于犯罪集团的从犯。

然而,就在对李冬梅犯罪集团的第二次补充侦查中,通过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公安机关获得了一条重要信息:常某曾当众吹嘘自己和几个初中女学生发生过性关系。如果与常某发生性关系的未成年人未满十四周岁,那常某的行为就属于强奸,其性质和社会危害更为恶劣。掌握了这一条重要线索后,公安机关立即对常某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展开调查。发现两年间,先后有多名未成年在校生被常某、杨某等人强奸,而几名被害人迫于常某的恶名和威胁,无一例外地选择了沉默。

以强奸案为突破口,公安机关先后查明了以常某为首,以杨某、郭某、宋某为成员的犯罪集团系列违法犯罪事实。

提前介入,公检联手打掉“出警队”

常某等人被刑事拘留后,淄博市检察院及时启动市区两级院同步审查机制,临淄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该案的侦查工作,重点围绕核实被害人年龄、固定案发现场、深挖同案犯等证据提出详细侦查取证意见25条,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了相关犯罪证据。

从2016年跟着曲鹏入伙李冬梅集团,到2017年在多个乡镇、街道形成势力,常某作为召集人和领导者在其犯罪组织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而且,2016年在跟随李冬梅集团“站场子”时,常某为了增加收入来源,就在临淄区租了一个单元房开设赌场。常某先后联系多人负责“看场子”,从赌局中抽水,并在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放贷服务,大肆敛财。

2017年3月,根据前期在李冬梅犯罪集团中摸索出来的经验,常某召集杨某、宋某等人商议成立地下“出警队”,通过帮助他人处理寻仇报复、讨债等事情,以此获利和提升自身“社会影响力”。

“出警队”成立后“警情”不断,生意日渐红火。除了继续参与李冬梅集团的违法活动外,常某还带领同伙四处揽活,拓展业务。淄博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常某组织的“出警队”疯狂作案17起,其中涉嫌暴力拆迁活动2次,参与聚众斗殴2次,寻衅滋事5次,强奸未成年人8人,非法拘禁2人。

有了自己的队伍,进行违法活动更加猖狂。2017年下半年,常某又在临淄区朱营村一处带院子的平房里开设赌场。按照分工,常某与杨某负责联系赌客,杨某在该赌场内放贷为赌博人员提供资金,常某等人共同从赌局中抽水非法牟利。

尽管受到公安机关的多次打击,但常某仍不知收敛。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常某定下规矩,谁表现好,就奖赏谁,谁表现不好,便不惜棍棒相加。为了讨好常某,集团成员边某(另案处理)在常某提出“找个女学生出来玩玩”时,先后3次将多名初中女生诓骗出来,但即使这样也没有逃脱常某的责罚。2017年9月,常某以边某对自己说话不尊重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并用电棍进行电击,整个殴打过程持续了3个多小时。

2018年3月,随着李冬梅犯罪集团的覆灭,常某“出警队”成员的犯罪线索也逐渐被公安机关掌握。

精准监督,案件质量不打折扣

临淄公安分局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常某、杨某、宋某、郭某案向临淄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淄博市检察院立即派员指导办案,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列出12页的补充侦查提纲,针对攻破犯罪嫌疑人口供、补充证人证言、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等提出补充证据要求。鉴于常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且杨某、宋某、郭某案和常某属于集团犯罪,宜并案起诉。2020年1月3日,临淄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淄博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淄博市检察院立即成立专案组,指定具有丰富公诉经验的副检察长刘恩泉担任组长,分别从扫黑办和未检部门抽调两名检察人员集中办理该案。

在专案组的细心审查下,40余份卷宗梳理得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问题适用等多次对接公安机关,改变公安机关罪名定性1起。另依据证据增加认定4起犯罪事实,追诉漏犯2人,并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30余份,特别是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个别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认定问题严格审查,防止犯罪嫌疑人未成年时实施的轻微犯罪被错误认定。

特殊时期,防疫与办案两不误

按照办案组成员们制定的办案日程安排,春节前为集中阅卷时间,春节后从正月初四开始集中进行提审犯罪嫌疑人、听取当事人意见、询问证人等工作。

然而,骤然紧张的疫情防控形势一下打乱了原有计划。为提升办案效率,专案组立即启动了案件远程视频会商系统,与临淄区检察院原案件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基本事实、在案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充分会商,快速理清办案思路。

当专案组整理完讯问提纲后,另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他们的面前:看守所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属于疫情防控的重点区域,在这个特殊时期进入看守所提审,会不会对看守所疫情防控带来隐患?而常某作为集团主犯,对主要犯罪事实拒不认罪,不对其进行当面讯问又会影响到许多案件细节的认定。

此时距离提起公诉的时间仅剩17天,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时间紧迫。为了指导疫情期间的检察办案,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专案组决定对常某集团四名犯罪嫌疑人分别采取现场讯问和远程视频讯问两种不同的方式:在严格做好防护措施的基础上,进入看守所对常某进行提审;利用远程提讯系统对杨某、郭某、宋某进行远程讯问。

当天下午,看守所同意进入提审后,两名办案检察官穿戴好口罩、护目镜、隔离服,在看守所门口经过层层消毒、安全检查后,进入监区讯问室对常某进行了讯问。

2月4日至11日,专案组检察官相继完成了对杨某、郭某、宋某的远程讯问。为了不给高墙内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一丝隐患,检察官们还将《认罪认罚告知书》等材料用紫外线消毒柜进行消毒后装入密封夹中,在看守所门口交给值班民警,由民警代为转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再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

在随后的听取律师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询问证人环节,专案组成员仍然采用微信视频、电话连线的方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仔细核实每一处细节,确保不因隔空沟通出现案件质量瑕疵。

案件提起公诉后,为了保证特殊时期案件的顺利办结,实现办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专案组每天关注疫情的动态变化,提前与法院解决好卷宗送达、远程庭审等技术问题,必要时可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实现“隔空”庭审。同时,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监管方面的缺位,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密切关注社会人员向校园渗透问题,规范在校生社会交际行为,构筑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防护网。

案后说法

办案日程

山东省淄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恩泉

本案中,常某犯罪集团成员全部为“90后”,他们初中或中专毕业后即开始“混社会”,好勇斗狠。从最初参与聚众斗殴、为暴力拆迁“站场子”,到后来自组“出警队”,多次实施强奸、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一步步走上不归路。

追溯常某犯罪集团走上犯罪道路的起点可以发现,他们大多在未成年时即开始参与犯罪活动。而本案中,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迫于威胁,直至常某犯罪集团案发时也无人敢向公安机关报警,家庭、学校对此毫无察觉,反映出家庭、学校、社会在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中还有许多不到位之处。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犯罪案件时,不仅应关注基层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还应对作为其中参与者、受害者的未成年人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通过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矫治、帮助入学等方式,引导她们走出阴影,重塑生活信心,将深化基层治理、未成年人保护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本案涉及犯罪事实30余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强奸六个罪名。尽管案情不算复杂,但却是我从检以来办理的最特殊的一个案例。新冠肺炎疫情不期而至,打乱了我们原来的办案节奏。特殊时期如何既保证案件的高质量办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严格做好各项疫情防护工作,考量着每名办案人员的智慧和担当。

为了确保办案工作“不梗阻”,我们采用书面审查与网络办理相结合的形式,运用远程提讯等检察信息化建设成果,先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30余人,审查卷宗20余本,既保障疫情期间的办案安全,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做到疫情防控和检察工作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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