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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法院依法审判两起涉疫情防控案件

原标题:西青法院依法审判两起涉疫情防控案件

西青法院依法审判两起涉疫情防控案件

西青法院依法审判两起涉疫情防控案件

社区防控是疫情防控的关键环节,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对于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近日,西青法院依法审判了两起涉疫情防控案件。

据了解,其中一起案件被告人卢某某于1月25日晚,乘坐上海至哈尔滨的高铁列车中途在天津南站下车,因其存在感冒发烧症状,为逃避疫情排查躲入西青区精武镇某小区居民楼楼顶。公安西青分局民警接警后进行处置,在运送其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因恐惧被隔离,在警车内强行拉警车手刹、抢夺民警武装带,导致警车失控撞到路边隔离带,造成警车受损,车内人员受伤的结果。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才某某于1月28日20时45分许,酒后驾车行驶至西青区精武镇某村南口,与村内疫情检查人员发生纠纷,后公安西青分局精武派出所出警处置。在处置警情过程中,被告人才某某与其妻闫某某以撕扯、抓挠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一人右手背近腕侧受伤,一人右前臂近腕侧受伤。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才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闫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的医护人员、路口的公安民警、村居的社区工作者都投入了巨大的精力,疫情防控成果来之不易。抗“疫”之役,在最吃劲的关键时期,每个公民都应当守住法律底线、服从管控安排,谁都不是“局外人”,更不应是“搅局人”,任何阻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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