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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鹌鹑、鸽子是不是野生动物、能不能吃?全国人大给出了答案

原标题:兔子、鹌鹑、鸽子是不是野生动物、能不能吃?全国人大给出了答案

摘要:哪些动物不能吃?哪些不能交易?

兔子、鹌鹑、鸽子是不是野生动物、能不能吃?全国人大给出了答案

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部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哪些动物不能吃?哪些不能交易?

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吃?

用法治革除吃“野味”的陋习,完善立法、及时“补缺”是当务之急。有研究表明,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78%与野生动物有关或者来源于野生动物。滥食野生动物,不仅会带来健康隐患,对公共卫生安全也造成巨大风险,最终伤害的往往是人类自己。

那么,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规范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这是一个制度短板和漏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从这次疫情防控以来的舆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赞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一是,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兔、鸽子等人工养殖动物也在禁止范围吗?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比如兔、鸽子等属于禁食范围吗?

杨合庆表示,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第二,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

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决定作上述规定,既贯彻体现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精神,又从实际出发,不至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业规范发展带来大的影响。”杨合庆表示。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动物不是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里,人如果要食用也要经过必经的检疫程序,符合规定的标准才能进入市场销售、购买和食用。

哪些野生动物不能交易?

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自然分布的脊椎野生动物达7300余种,然而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管理范围较为有限。当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野味产业”规模庞大。因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利润高、违法成本低,导致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存在较大灰色利益空间,一些人为牟利不惜铤而走险。

那么,决定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在此前审议中,就有代表就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包括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和活动,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

据此,决定明确规定: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将有什么法律责任?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短时间内立案侦办涉野生动物刑事犯罪209起、行政案件473起,打击违法犯罪人员690人。

决定明确,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决定规定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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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最终以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其中有13种早在2003年就明确规定“仅供观赏”。

这些不能吃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纲”分类:

“兽纲”14种

貉、银狐、北极狐、水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海狸鼠。

“鸟纲”25种

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

“爬行纲”6种,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

“两栖纲”4种,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

“蛛形纲”1种,蝎子,别名“全虫”。

“昆虫纲”3种,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猄蚁。

“多足纲”1种,蜈蚣,别名“天龙”。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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