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感染新冠肺炎治愈后却被辞退,劳动者应如何维权|战疫释法⑥
摘要:公司需要尊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不得歧视曾患病的职工,不能以此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痊愈后却被公司辞退,可以获得相应赔偿吗?
姚女士是湖北人,2019年入职杭州一家食品公司,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春节期间,回老家休年假的姚女士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2月5日治愈出院。几天后,公司得知姚女士情况后,通过微信告知:因姚女士被确诊过新冠肺炎,不得返岗,公司已决定自2月10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工资及经济赔偿会在2月15日公司工资发放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公司的决定是否合法?姚女士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她又该如何维权?
对于姚女士碰遇的劳动争议问题,《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姚女士虽然曾是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但公司需要尊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不得歧视曾患病的职工,不能以此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