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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中如何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检明确

原标题:办案中如何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检明确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准确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直以来是公众关注热点,最高检今天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研究明确,对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出于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主观故意,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由居(村)委会、物业公司等自发组织、采取有关防控疫情措施的人员,在执行防控措施时受到暴力、威胁的,对行为人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从严把握

今天(2月24日),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涉疫情案件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问题,提出明确的意见,指导一线检察官办案,为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办案提供参考。

此前,“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涉疫情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适用中还需要细化。

针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如何准确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会议研究认为,对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体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主观故意,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疑似病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传播后果,才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从严把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造成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高检表示。

物业公司等自发组织在执行防控措施时受到暴力、威胁的对行为人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对于妨害公务罪受侵害对象的范围如何把握,会议指出,要实事求是,为防控疫情需要,由政府部门组织动员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可以认定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防疫人员依职权行使的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的相关行为,应认定为公务行为。

而对于由居(村)委会、物业公司等自发组织、采取有关防控疫情措施的人员,在执行防控措施时受到暴力、威胁的,对行为人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是企业经营者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

此外,会议强调,要依法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企业经营者,或者是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而且确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最大程度防止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对于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不是确有羁押的必要,可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搞好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以更大的从宽幅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于律师在场难以保障的问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远程音视频、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律师“在场”的法定要求。确无律师到场的,要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意愿表达通过视频录像等方式进行固定,由法院在庭审时确认。

新京报记者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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