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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提示企业:疫情期间经济性裁员莫违规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提示企业:疫情期间经济性裁员莫违规

正义网讯(记者郭树合)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一些知名企业爆出的裁员信息受到社会关注。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带领律所律师团队,就企业大规模裁员(经济性裁员)的法规等进行了专门研讨归纳,就如何避免企业违规经济性裁员提出建议。

企业特殊情形下“经济性裁员”,是指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经济性裁员是企业特殊情形下维持企业存续的方法之一。虽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的自主权利,但是经济性裁员必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否则可能导致企业对劳动者支付巨额赔偿或者受到行政处罚。”高明芹解释。

那么,企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呢?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依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高明芹进一步解释,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山东省高级法院公众号发布的文件中也对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作了说明。因此山东省境内企业如果因本次疫情导致上述情形的,可以行使经济性裁员的权利,保证企业的正常存续。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拟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不过高明芹特别提醒,经济性裁员并非对全体员工都适用。例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经济性裁员。此外,本次疫情期间被强制观察隔离人员,企业不得对其作出裁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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