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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刑事犯罪态势及其应对

原标题:疫情期间刑事犯罪态势及其应对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发展,相关的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财产权利等犯罪活动有所增加。准确研判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犯罪态势,依照刑事法律及时、有力地惩处相关犯罪活动,事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犯罪态势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犯罪主要有以下类型: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疫情防控措施虽然都具有克减有关公民、组织的自由、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性质,但为了保全社会整体利益,依法定程序仍赋予其正当性。据媒体报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些地方发生了一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案件,如有患者在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居住旅行史,欺骗就诊医生等。这类行为直接损害疫情防控措施的有效性,造成疫情蔓延的重大风险,无疑应当作为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惩治的重点。

暴力袭击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对参与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这两类人员的暴力事件有所增加。

制假售假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医用器材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犯罪增多,这类制假售假犯罪除了妨害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外,还对广大医疗防疫人员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重大威胁。

哄抬物价型非法经营罪。防控期间,有些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这种“发国难财”的行为,不但妨害了正常市场秩序,还加剧了公众因担忧特定物资紧缺所生的心理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诈骗犯罪和造谣传谣犯罪。防控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有些不法分子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谣言,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职务犯罪风险增大。在疫情防控中,主要应当注意下列职务犯罪:一是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三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针对防控新冠肺炎款物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

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司法应对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刑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及时惩治原则。《意见》指出,要依法及时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在防控疫情的严峻形势下,及时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刑罚的预防效果。对于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审查起诉,基于清楚的事实、情节和确实、充分的证据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要依法及时地进行审理,基于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坚持从严惩治原则。《意见》指出,要依法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对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予以从严惩治,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抗拒防控措施等相关犯罪的,具有比平时犯罪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予以从严惩治,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坚持依法惩治原则。司法机关在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意见》指出,实施其所列的九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和有关刑法解释的规定,切实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因素,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2)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一,注意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意见》明确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两种情形,同时需注意,《意见》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的规定有所差异,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实施时,属于抽象危险犯;疑似病人实施时,属于实害犯,以“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实际后果为追诉条件。实施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但并非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第二,注意区分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暴力袭击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区分不同情况以不同的犯罪论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第三,注意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界限。一是看犯罪对象是否属于医用器材;二是看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三是在同时符合两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看以哪一个罪名定罪处罚较重。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与犯罪学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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