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律答"疫"|延迟复工、停工停薪……工资待遇如何算?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很多企业要求员工居家办公,目前,各单位、企业已陆陆续续进入复工阶段。一些网友担忧,企业停工停产了,工资怎么算?因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解除劳动关系吗?针对上班前后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多位专家在正义网法律答“疫”平台上进行了解答。
一、公司要求全员待岗在家办公,只给开基本工资怎么办?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魏经宇认为,目前是全国抗“疫”期,企业不能按时开工。政府下发通知要求企业不得提前开工,实为全国大局考虑之举,企业主和工人均需严格遵守,不得违反禁令。
关于工资问题,首先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看有无对此情形的具体条款,有了则依据条款执行,因未见具体合同,故不能多做评述,如无,则依据契约之基本精神进行协商处理。此种疫情属于突发偶发事件,一般劳动合同中常不做规定,但可以参照不可抗力条款处理。至于在家值班只发基本工资是否合理合法,因未说明工资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不详细,故无法判断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疫情期间,诸事生变,企业职工当互相理解,戮力同心,共克时艰,待疫情阴霾散去,再做长远打算。
二、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有权利停工停薪吗?
陕西智勤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宋照伟表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原因导致国内大部分的企业无法按时开展工作,企业的经营压力非常大。但是,企业通知员工因疫情原因停薪待工,显然是违反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员工作为企业的劳动者,现阶段企业停工是因疫情的原因导致,并非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如果企业停工不超过一个工资周期(通常为一个月),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员工足额、按时发放工资。如果企业停工超过一个工资周期,这个期间企业如安排员工间歇性工作的,企业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员工工资。
停工超过一个工资周期的,企业也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政府要求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可以要求二倍工资吗?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陈玳鸿谈到,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各地根据疫情下发了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在2020年春节期间,若在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三天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其余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则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另在国务院规定的延长复工期间加班的,如果非涉及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话,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四、员工被隔离无法正常上班,公司可以按事假扣工资吗?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唐燕强调说不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对于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如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相关单位及个人均应服从,否则均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
人社部等7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五、在家办公变成了7*24小时工作制,算加班吗?
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东表示,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省市均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疫情期间通过网络等方式在家办公的,仍然需要正常支付工资。比如:北京市人社局明确,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江苏也提出,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对于在家办公期间,只要能证明超过八小时之外继续工作的(如:聊天记录、邮件来往记录、工作记录等能证明八小时外继续工作),可以要求单位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加班的,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相对应200%或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字/见习记者郭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