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光明日报刊文:疫情防控行为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新冠肺炎疫情当前,做好个人防护早已成为所有人的共识。但在媒体报道中,仍然可见一些不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行为。2月16日,家住武汉洪山区欢乐大道某小区的一名男子拒不配合小区封控管理,称省、市小区封闭管理有关规定违法,欲驾车强行进入小区,并谩骂、推搡执勤民警;2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民警和社区干部在八大家花园小区附近劝导一名男子佩戴口罩时,该男子拒不配合,不断挑衅民警,扬言“先戴手铐才戴口罩”。
上述案例中的两名男子最终均被处以了行政拘留等处罚。其实很难想象,在疫情最为严重的武汉地区,还有人依旧没有认识到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时期,普通民众能做到也应该做到的,就是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服从相关部门合法管理,避免个人感染新冠肺炎,减缓医疗救治压力,不给疫情防控添乱。
疫情当前,此类管理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疫情发生后,国家卫健委就提请国务院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实行了甲类管理。2003年非典疫情后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疑似病人需隔离治疗,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这不仅意味着当下的隔离治疗措施合法合规,也从另一层面显示出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
因此,为保证每个公民个体人身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处理当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明确法律适用,其中包括不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行为管理。《意见》中指出,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显然,不戴口罩且不听劝阻,以及媒体报道中存在的诸如聚众等行为,不仅违反现有道德认知,而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当然,必须得认识到,在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守法是本分,是共同防治疫情的应有之举,而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行为也不能逾越规矩。要求有责部门依法执法,本意上和要求公民守法防控疫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在法治框架下的社会生活合理运行。如果防疫行为没有沿着法治轨道行进,将会出现某些另类行为,比如有点权力就膨胀,无法控制和约束自身保持审慎的心态使用权力,甚至以手中权力做出不合法不合规的举动。
近日,某地一家三口居家打麻将,几个戴着红袖章的防疫人员以接到举报为由,径直进屋,砸烂麻将桌,甚至还扇了其中一人三耳光。类似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各地偶有发生。虽然此类案例是个别行为,但在疫情防控大背景下,会在舆论中放大,造成恶劣影响,也会消耗此前努力构建的在法治框架下进行疫情防控防治的有效成果。所以,特殊时期,无论是有责部门还是全体公民,一切行为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