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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戴口罩、不配合防疫防控工作 妨害公务获刑11个月

原标题:男子不戴口罩、不配合防疫防控工作妨害公务获刑11个月

正义网南宁2月18日电(记者邓铁军通讯员刘思彤)2月18日上午9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妨害公务案,隆安县检察院检察长马闯出庭支持公诉,隆安县人民法院院长蒋铧毅担任审判员审理此案。张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案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南宁市首例作出判决的涉疫情妨害公务的刑事犯罪案件。

2月8日晚,张某驾驶摩托车送侄子回到隆安县城厢镇某小区,由于二人未佩戴口罩欲直接进入小区,受到防疫检查点工作人员的劝阻。工作人员要求张某配合检查,但其拒绝,并辱骂、恐吓防疫工作人员,还辱骂、推打上前劝阻的执勤协警,又试图破坏防疫岗亭前的门禁杆,后被当场制服。案发后,隆安县检察院于2月13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张某,并于次日依法向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隆安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归案后有悔改之意,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隆安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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