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战“疫”期间如何为民营经济减压输血
战“疫”期间如何为民营经济减压输血
专家呼吁,出台统一指导意见纾解中小企业困境
当前,举国上下正在集中力量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战“疫”正处于攻坚阶段;与此同时,如何减少疫情对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带来的经营困难乃至生存压力,成为我们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必须面对的严峻任务。如何综合运用行政、金融、司法、公益等各种手段,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及之后民营经济的恢复生产和健康发展?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组织志愿者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为中小企业减困助力,需要政府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首先是对其费用予以减免、补贴。这里最关键的,是要在更高的认识水平上来看待这个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民营经济体量增长很快,在很多省市区已是名副其实的‘半边天’,抓好民营经济至关重要。”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莫于川表示。
谈到助力民企,中国政法大学法商大数据研究中心主任李东方认为,当下我们需要建立财政税收的优惠补偿机制,出台优惠的税费政策,例如对于承租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出台减免房租、水电费等措施;发放政府贴息贷款或过渡性贷款,可以帮助资金链断裂的企业用于企业应付日常开销,维持正常周转,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要建立金融支持和服务机制,适当调整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发放政策性贷款。另外,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当前,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比较好的创新措施。”莫于川表示,但是这些措施往往不统一、不一致,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尚不通畅,因此,他建议出台统一的行政指导意见,切实助力民营企业减负增效。
莫于川还介绍,为了助力中小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一些政府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很多有识之士正在做一件事:组织动员应急志愿者帮助困难民企。“这样可以缓解正抓紧开工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民企人力缺乏问题。特别是参与提供服务的志愿者已经身在城市里了,其基本的生活条件可以自己解决,这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正常情况下,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不应该由志愿服务介入的,但现在是特殊时期,也是给企业很大的帮助。”莫于川认为。
设置“特殊豁免期”缓解资金压力
当前,鉴于延期复工和特殊防控措施的实施,一些企业不可避免会遇到资金困难。“作为一名法律实务工作者,我认为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减轻负担。”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强提出:一是建议尽快出台信贷扶持政策,放松贷款门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受当前疫情的影响,众多的餐饮、酒店、娱乐、旅游、培训、零售等行业的企业遭受了较为严重的经营困难。为此,他呼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放松信贷门槛,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向有需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伸出援手,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二是建议调低或推迟社保缴费基数。例如上海市人社局就公布,从今年起将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根据测算,仅此一项措施,即可为上海市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01亿元左右。”叶强介绍。
对于许多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而言,春节期间本来就有一个生产停顿期,现在加上疫情蔓延造成的损失,因此,他们上半年的资金可能会比较紧张。这样一来,偿还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银行借款或私人借贷往往要面临巨大困难。
“对于这些困难,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在积极出台措施加以解决。”李东方介绍,如对于银行借贷,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指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和合法民间借贷的,我认为可以设立一个‘特别豁免期’,根据目前情况,这个期间可为两到三个月,这段时间内无力偿还的,由有关政府部门提供证明,不作为失信行为、不纳入征信记录。”莫于川表示,这样的处理可以看作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特别应急救助举措。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政府可以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李东方指出。
不可滥用失信被执行人等制度
“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的企业出现与防疫无关的犯罪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一律从宽,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缓刑建议。”
2月5日,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抗疫期间检察服务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以上是该意见的部分内容。
“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司法机关要发挥好司法服务和保障功能。”李东方认为,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滥用失信被执行人等制度。
如何防止大量无力还债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东方指出,最重要的还是做好经营者之间的调解工作,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执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力求诉前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也就避免了执行纠纷和被纳入失信名单。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并公正、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
对于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债务的企业及个人,叶强认为,司法机关应客观公正地考虑疫情与无法偿还债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针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及时偿还债务的企业及个人,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切实帮助债务人尽快走出疫情困局,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