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山区:“四种形态”有力传导“严”的主基调
来源: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
“四种形态”是纪委监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方向引领,是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基本遵循,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执纪理念的充分彰显。通过准确运用第一、第二种形态强警示、常提醒,向党员领导干部传递治病宜早、防患宜小,抓早抓小,防患未然;通过准确运用第三、第四种形态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教育管住大多数”转变,做到“查处一批、警示一片”,向党员领导干部传递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的决心和魄力。
近年来,青山区纪委监委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35人。其中,第一种形态185人占79%,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43人占18%,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形态2人占1%,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第四种形态5人占2%,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2019年,青山区纪委监委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处理 285人。其中,第一种形态208人占73%,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46人占16%,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形态17人占6%,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第四种形态14人占5%,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详情见青山区纪委监委2018年和2019年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扇形占比图)。
“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尺子标注了刻度,才能把情况分得更清把问题看得更准”。青山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说,要贯通运用“四种形态”,切实提升执纪问责的思想认同,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一是将“第一种形态”内化为约束党员干部“思行”的“紧箍咒”,让广大党员干部定下心来自我剖析、沉下心来查找问题、静下心来体会党组织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二是将“第二种形态”外化为纯洁党员干部“思行”的“玉净瓶”,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洗净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小问题”、“小污秽”,治愈“小疴”,净化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言行。三是将第三种形态物化为锤炼党员干部“思行”的“火焰山”,用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高温,最后一次彻底“淬炼”和“熔铸”存在严重违纪党员干部的纯洁性、先进性。四是将第四种形态固化为定义党员干部“思行”的“生死簿”,用“第四种形态”将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的“极少数人”从党组织中剥离出来,去其身份还其本质,真正做到“刮骨疗毒”“取精用弘”。(青山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