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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原标题: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为解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自治区司法厅整理了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现刊发第一期,关于“疫情报告和通报”的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港口、机场、铁路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均有疫情报告的义务。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等情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等情形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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