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隐瞒病情出入公共场所如何处罚?最高法:对“明知故犯”者追究刑责
正义网北京2月11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单鸽)疫情当前,四川雅安等多地出现因隐瞒病情致多人被隔离的案件,对这类案件该如何定性引发社会热议。
2月10日,在中央依法治国办等6家单位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感染者刻意隐瞒出入公共场所的,应当依法严惩。同时,要注重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于一些“明知故犯”的,可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绝大多数群众能够自觉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然而,在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现象: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拒不服从隔离治疗措施;或者曾经进出疫情高发地区、已出现发热等感染症状,仍刻意隐瞒甚至进入公共场所等等。
对此,杨万明表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接受隔离治疗。已经确诊或者疑似病人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显属“明知故犯”,属于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对此,依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记者注意到,对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区分案件不同情况,明确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两种情形。
具体包括: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已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于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杨万明表示,《意见》明确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依照刑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作出公正、恰当的处理。”杨万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