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务要闻隐瞒父亲有与武汉人员接触史太原一对夫妻被立案侦查
故意隐瞒其父亲有与武汉人员密切接触史,在防范疫情期间造成严重后果,2月9日,太原一对夫妻被太原公安杏花岭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姚某某(女,60岁),冯某某(男,65岁),二人系夫妻关系。2月6日14:30许,二人报120将其生病的父亲姚某忠送至太原市某医院急诊室就诊。2月7日12时许,姚某忠被转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2月7日17时40分,姚某忠经核酸检测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太原市某医院长达8个半小时的就诊过程中,姚某某、冯某某故意隐瞒其父亲有与武汉人员密切接触史(1月20日,姚某忠妹妹、妹夫及外孙三人由武汉来太原住其家中。1月28日,三人又租住到由姚某某出面联系的房屋中,两地均未按要求到所在社区报告登记,有意躲避调查)。目前,已导致太原市某医院17名医护人员被紧急隔离,姚某忠居住楼栋102户居民紧急隔离封锁,在防范疫情期间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姚某某、冯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对他们立案侦查。当前正值疫情防控阻击战关键时期,广大居民群众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要求,主动如实报告个人异常症状、往返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要和党委政府齐心协力,共抗疫情,共克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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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例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转载自太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