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疫情当下,如何稳定劳动关系专家:首推劳资协商
疫情当下,如何稳定劳动关系?
专家:首推劳资协商,其次增加制度供给
正义网北京2月9日电(记者于潇见习记者郭璐璐)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方是政府三令五申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的通知;另一方则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资方利益,如何兼顾?稳定劳动关系,该如何精准施策?劳动法律相关政策,又该如何落地执行?
“特殊时期,企业资方和劳动者之间要互相体谅。如果遇到了矛盾纠纷,双方之间要积极协商,一味诉至公堂,并不会得到双赢结局。”有劳动法专家在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一些与疫情防控不相关的企业中,面对资方的强制复工要求,疫情当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上班,也可以向各级劳动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秉持谨慎态度,以避免带来不利影响。
针对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月7日,人社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意见,明确要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被“扩充”的假期,法律怎么看?
大年初二,国务院发布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原定于1月31日上班(初七)的假期延长至2月3日上班。通知同时指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在防控新冠病毒的关键时期,通知对于控制疫情传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有企业资方提出困惑:延长的春节假期是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在劳动待遇方面,二者存在不同的标准。
记者注意到,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的法定节假日一共为11日,其中春节期间的假期为3天。如此看来,延长的3天并不属于春节假期。
“延长的3天假期中,2月2日是周日,属于休息日,对于,此外的两天,可以理解为特殊的假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寇英杰表示,在此期间,一些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在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安排员工倒休或支付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然而,有学者看来,因“假期”而延长的1月31日、2月1日这两天,不应定义为休息日。“我建议,把它定性为特殊时期的一种临时性调休政策,更加符合实际。”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李雄表示,休息日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关照。尽管这两天的出现,是因为延长假期的通知,但并不能将其与“节假日”或者“休息日”联系在一起,不能将生活用语与法律用语,想当然的等同视之。
延迟复工,各地推出不同制度安排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下发不久,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北京、上海、河南、辽宁、江西、浙江、湖南、重庆等多地又陆续发布延迟企业复工通知。比如,浙江省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通知提到,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延迟复工与延长春节假期,虽然对于劳动者而言,区别不大:都无法正常上班,需要在家等候通知。但在法律定义上,二者有所不同。
延迟复工的通知,是各地根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应获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收入;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让民众更好地理解疫情期间的劳动政策,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在各地,相关职能部门也有相关的制度安排。“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费予清介绍,对于因承担保障任务而在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简单来说,就是休息日加班要支付两倍工资。”
不同于上海,在辽宁省,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要依法支付工资。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意味着,在停工、停产期间,企业资方对员工,只需按照平日标准支付工资。
北京的人社部门则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专家建议:延迟复工应视为临时调休政策
北京的政策规定,在专家看来,更加具有指导性。“延迟复工,应该视为一种临时调休政策,并不是劳动者自然应当享有的休息日。”李雄表示,只有对延迟复工定性准确,员工的权利义务才能落到实处。
“特别是在这个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不能正常开工,已经雪上加霜。兼顾企业方利益,也是符合稳就业不裁员的国家要求。如果不把它视为一个临时性的调休政策,资方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李雄说,而如果将这两天视为临时性调休政策,有助于和谐劳资关系。
记者注意到,李雄的这个观点,在国家政策层面,也有体现。
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意见,就稳定劳动关系助力企业稳就业稳生产,从劳动用工、工资待遇、企业减负、指导服务等四方面提出多项措施。
其中,对于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该通知指出,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根据通知的要求,延迟复工期间,首先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于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则建议以“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方式进行工作时间的调整。
“这样一来,既体现了劳动政策的灵活性,又给了企业资方更多的协商空间。”李雄表示。
企业强令开工的,劳动者有权举报
按照各地发布的延长复工通知,除部分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多数企业都要延迟开工。
“疫情当前,地方政府延迟复工有其正当性,企业提前复工会面临诸多风险。”受访专家举例说,如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不遵守行政机关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所采取的的强制措施,违反者将会受到法律处罚。
“企业强制员工提前复工,还可能面临民事责任风险。企业要求劳动者提前上班,如果劳动者上班途中被感染,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了大面积的严重后果的还可能会入刑。”李雄表示。
企业罔顾规定,强制提前复工,员工该怎么办?对此,受访专家均表示,遇到上述情况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上班,用人单位不能以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行惩戒。确实有开工需要的,可以尝试在家办公,合理兼顾。
“目前,防控疫情是最重要的事情,劳资双方应该形成统一的共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唐新华看来,特殊时期的协商机制很重要,企业家要让步,职工也要让步。“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该对此有所关注,及时发布指引规范”。他说。
对此,李雄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表示,一方面,有关部门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持更加包容谨慎的态度,尽可能形成一把“尺子”。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要更加注重协商,尽量的在协商中解决问题。
平衡企业利益与员工权益是关键
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营收骤减,甚至可能面临发不出工资的困境。
此前,有媒体报道,在全国60多个城市拥有400多家餐厅的西贝餐饮董事长贾国龙表示,当前其400家线下门店基本都已停业,只保留100多家外卖业务。除此,2万多员工目前待业,一个月支出就在1.5亿左右。倘若疫情在短时间内得不到有效控制,西贝账上的现金撑不过三个月。
“这次疫情,已经并且还将会在一段时期内对经济活动造成消极影响,这并不仅仅是一个企业需要面对的问题。”唐新华表示。
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但因疫情所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劳动合同没有规定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工资进行调整,或者是协商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对员工发放生活费,以降低发放工资的压力。
“企业家的担心,也说明了,我们国家在劳动用工领域的制度供给存在不足,所以才会出现无措的窘境。”李雄指出,在顶层设计上,制定相关政策时要更加理性,政策重在指导而非刚性。企业也要加强“内功”建设,增强适应能力和灵活性,不断实现新突破。
与此同时,受访专家也坦言,当前各个地方关于延迟复工期间生活费发放的规定不一,可能会继续放大劳动用工领域中存在的“几张皮”问题。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各地确实有所不同。在上海市和天津市,生活费发放标准,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等地,则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陕西省,则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在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四川省等地,则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进行发放。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也预见今后可能会大量出现由于防控措施引发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纠纷。据媒体报道,方燕已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建议针对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统一审理尺度。
她建议,最高法应会同相关司法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政府采取的各类防控措施等导致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及时制定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统一规范,“特别是对于相关各类案件是按照不可抗力、还是按照情势变更等原则予以处理,统一适用标准和审理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