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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疫情综合治理

原标题: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疫情综合治理

以重大疫情为典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否得到及时、妥善、有效应对,极大考验着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从检察工作的角度看,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更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将检察工作置于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全局考量,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检察机关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积极参与重大疫情综合治理,具体通过司法办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展开:

一是以司法强制力保障防疫抗疫工作推进。依法惩处患有疫病及疑似病症者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通过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防控一线医护人员的特殊保护等。二是依法对负有卫生防疫职责等相关主管部门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相关主管部门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或者越权妄为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三是为防疫抗疫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惩处相关市场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针对一般社会公众,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为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当前,亟须更具针对性地完善机制建设,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融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接待信访、引导侦查、批捕起诉、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职能,形成合力,确保非常时期法律监督职能得到更为全面、充分履行。

先期治理:宣导普法、优化协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宣导普法。对尚处于变动阶段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察机关虽因专业限制,无法对疫情进一步发展态势作出精准预判,但有必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众媒体,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与疫情防控相关涉法涉诉问题的困惑与诉求,注意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发放告知书、悬挂横幅、LED电子显示屏,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多渠道开展防控宣传工作,协助政府做好群众心理疏导。

2.优化协同。一直以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均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介入,其他有关单位按需加入。检察机关若要实质性深度参与,亟须优化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在重大疫情的防控阶段,检察机关更多地应从法制规范角度,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全面优化与防疫密切相关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应急响应、疫情排查、防控措施、工作纪律等制度规范。应充分利用自身“双重领导”特性,排除地方政府不当干扰,消除夹杂在重大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地方利益考虑,建立完善突发重大疫情防控法律风险逐级上报制度,最大限度地服务于防控疫情风险。

事中治理:监督行政、引导侦查。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1.监督行政。地方政府、卫生防疫主管部门对重大疫情治理负有重要责任,但赋权的同时也需要防止借危机治理的话语优势越权作为。对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保持高度警觉,做到对敏感事件快速反应,依法及时进行监督。

2.引导侦查。在涉重大疫情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重点是引导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规范取证、固定证据,并及时纠正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引导侦查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增强对不同涉重大疫情犯罪案件取证的针对性引导,对于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引导手段。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避免“越俎代庖”,不应妨碍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正常进行。

后续治理:息诉息访、源头治理。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1.息诉息访。重大疫情防控涉及面广、造成的社会影响强烈,在涉重大疫情的司法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新闻发言人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说明办案依据、办案过程等,让当事人、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检察机关作出相关决定的深层次原因,消除当事人抵触心理,息诉罢访,消除疫情得到初步控制后社会秩序恢复期的潜在不稳定因素,确保人民群众在非常时刻,仍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源头治理。对潜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的单位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最大限度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例如,落实对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潜在漏洞的调查,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完善工作制度。通过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进一步展开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现并堵塞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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