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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大常委会:政府可依法采取疫情控制措施

原标题: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明确政府可依法采取疫情控制措施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2月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防疫期间单位、个人职责义务。

《决定》明确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疫情控制措施,依法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明确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

政府可以依法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决定》提到,当前,北京即将迎来返京人员流动高峰,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荣梅介绍,《决定》明确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疫情控制措施。包括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依法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可以依法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同时,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

同时,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的疫情防控责任。包括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组织指导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社区(村)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加强人员健康监测,防止疫情输入,同时做好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对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单位须督促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隔离观察

《决定》明确单位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北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同时,明确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包括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了解疫情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新京报记者李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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