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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卖口罩敛财,一男子因诈骗罪获刑6个月

原标题:假借卖口罩敛财,一男子因诈骗罪获刑6个月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21岁的应某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骗取他人6000余元。今日(2月7日)上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该案,应某因在特殊时期,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假借卖口罩敛财,一男子因诈骗罪获刑6个月

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2020年2月3日,21岁的被告人应某,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吴先生,并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急需口罩的吴先生看到,应某给出的价格比市场价低很多,于是向应某提出要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想留作自用以及分发给周围的亲友。

随后,应某换上另外一个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吴先生联络沟通,待吴先生支付了6295元口罩款后,便停止了与吴先生的联络。

2月3日,鄞州公安分局接到受害人吴先生报案,于2月5日即抓获犯罪嫌疑人应某。2月6日,该案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对应某进行了教育,应某愿意认罪认罚。2月7日,公诉机关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2月7日,鄞州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应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其已退赔全部赃款。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承办案件的鄞州法院马晓法官表示,在特殊时期,应某的行为对防疫工作造成影响,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在这里需要警示的是,法院将对利用民众求购防护物资的心理,骗取物资的行为、对妨害控制预防疫情的行为,予以严惩。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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