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玉林中院将严厉打击这些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2020年2月4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理涉疫刑事案件相关工作的通知》以及《玉林市中级法院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社会大局稳定,保障我市防控疫情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玉林市中院制定机制明确,全市各基层法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涉疫刑事案件原则上要在立案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涉疫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涉疫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范围:
(一)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利用疫情编造、传播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或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其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犯罪案件。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组织他人外出聚餐、玩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治疗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犯罪案件。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疫情实施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案件。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的名义,以“祖传秘方”、“特效神药”等为噱头,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犯罪案件。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医护工作者实施的暴力伤医、侮辱诽谤,或“医闹”等扰乱医疗场所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援助武汉或为控制疫情名义非法募捐或盗窃、诈骗、抢夺、抢劫以及强拿硬要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等犯罪案件。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造成疫情扩散,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疫情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案件。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贪污、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犯罪案件。
(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间罔顾病毒传播危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
(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重刑事犯罪,或者非法行医、起哄闹事等直接影响群众防控疫情信心的犯罪案件。
(十六)其他涉疫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