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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义务 保障防疫有序开展

原标题:履行法定义务保障防疫有序开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这是《传染病防治法》对不服从、不配合隔离治疗,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传播风险行为的有关规定。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严峻形势下,单位和个人只有遵循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履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才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开展。

2月4日,杭州市警方发布通报称,余杭区一名房东王某在明知其房客胡某为武汉来杭的情况下,未履行主动报告职责,且在村干部上门开展防控排查时未如实告知,后胡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王某因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被行政拘留。“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当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履行报告职责。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才能及时控制传染源,切断病毒传播途径。

除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外,个人也有责任接受相关部门的预防、控制措施。科学隔离、配合治疗,这既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2月5日,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日前,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张某某从湖北武汉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张某某多次外出和走亲访友、参与聚餐,造成不良后果。此前,丰泽公安机关对从湖北疫区返回故意隐瞒真相的陈某某依法教育训诫,安溪公安机关对不听劝散组织参与聚会的廖某某等3人依法予以行政警告。无独有偶,此前山东一名确诊病人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致使68名医务工作者和其他49名人员被隔离,其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隔离,并立案侦查。

隐瞒真实信息,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既损人不利己,也于法不容。《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刑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面对有关部门的隔离要求,不仅传染病人应当积极配合,一般公民也需及时响应。近日,浙江省金华市王某一家6人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未遵守相关规定,不佩戴口罩频繁出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说后,仍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其后王某一家被送至指定隔离点实施强制医学观察,王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工作,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障防疫工作高效开展,还需要多方依法提供有力支持。《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疫情发生以来,为应对医院床位不足、隔离点不够、医护人员无处休息等紧急状况,多地政府采取征用酒店、培训中心、体育馆等场所作为隔离区域的措施,得到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与此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面对疫情等突发事件,公民应当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近一段时间以来,全社会已经形成了全民战“疫”的积极氛围,各界人士纷纷投身疫情防治,义务宣传、捐款捐物、志愿服务……在人人担当负责的各方合力下,防疫工作正依法有序展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李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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