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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涉及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原标题:关于严厉打击涉及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公安机关将对妨害传染病防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或者隐瞒病情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在接受传染病调查时,不如实叙述近期行程、居住地和接触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的。

四、刻意隐瞒病症,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谎报疫情、警情,故意编造、散布、传播谣言或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保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电话、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方式蒙骗群众,骗取钱财的。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贻误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诊治或造成交叉感染的。

十、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等车辆通行的。

十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做好自我防护,有效控制疫情传播。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110”举报。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对被举报人行政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被举报案件存在涉案货值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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