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葫芦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相关问题的通告葫疫指告〔2020〕10号
来源:葫芦岛市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我市扩散,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政治大局、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外地返葫来葫人员(含葫芦岛籍在外地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在社区(村)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在社区(村)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外地返葫来葫人员,应当及时向社区(村)报告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反映,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来往及途经“湖北”“武汉”等重点地区直接或间接与“湖北”“武汉”等重点地区人员有过接触的人员,必须主动联系社区(村)进行登记,落实居家医学观察相关措施;禁止此类人员外出到人员密集场所。
三、从外地返葫来葫人员未按规定居家医学观察、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发热等症状的群众,必须及时到我市确定的定点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就诊;禁止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相关医疗机构不得隐瞒病患病情。
五、从外地返葫来葫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造谣滋事、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生产、销售伪劣药品、防护器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等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七、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通过拨打110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八、本通告自2020年2月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葫芦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