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财政及时协调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我省进口防控疫情物资工作顺利开展
来源: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月1日晚间,国家发布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6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其中,对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公告》发布后,省财政厅立即行文致函省卫生健康委,统计我省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的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确保我省进口的防控疫情物资及时享受到国家免征关税的优惠政策。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等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