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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延迟企业和建筑工地复工时间的通知

原标题:山西延迟企业和建筑工地复工时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五严五防”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措施,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全省企业复工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企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生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企业等)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企业)除外。

二、坚持精准复工和生产人员最少化原则。上述例外企业和按照行业特点正在连续生产的企业,在做好防护工作的前提下,以保障生产基本运转和人员最少化为原则组织生产,尽可能采用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手段,减少现场工作人员,辅助人员原则上2月9日以后复工。

三、强化企业疫情防控。授权各企业法人代表在疫情有效防控的前提下,灵活组织本企业职工到岗上班。企业复工前要制定预案,细化措施,做好健康防护,严格职工体温筛查,上班佩戴口罩,同时做好车间、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通风、消毒工作。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所有企业都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原则,统筹做好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2月9日前复工的例外企业,需向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复工人数、防护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日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改区建设管理部,不锈钢园区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科室、站办,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劳务单位: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异常严峻,山西省委、省政府已经在全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太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多次进行安排部署。针对建筑工地务工人员集中、外来人员多、流动性大的特点,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保障工程参建人员和广大市民生命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责任。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总责,必须协调组织所有参建单位全面落实防控责任;施工总包单位承担施工现场防控直接责任,对所有进入工地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对疫情排查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理。

二、严格开复工管理。全市新建项目和节前停工的在建项目不得在3月1日晚24时前开工、复工,拟返并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3月1日前暂勿返并;疫情防控、轨道交通、污染治理等需连续作业和应急处置工程,经市住建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按审批时间开复工,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对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应分批有序组织返并,并严格履行疫情筛查和疫情防控方案报备。所有开、复工的项目要制定完善的疫情防控方案,并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市管房建项目、市政项目分别向市安全站、市市政质量站报备审批;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管理项目向本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审批。

三、严格排查防控。所有建筑工地从业人员返并后,用工单位要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包括期间行程)。对来自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的返并人员以及与其有密切接触者,应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防疫部门备案,进入施工现场前要隔离不少于14天。所有从业人员每日都要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记录登记,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一旦发现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并对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进行隔离,同时通知就近发热门诊安排就医。

四、加强工地管理。要加强工地卫生整治,清除卫生死角,营造良好生活工作环境。要对生产场区、办公区域、员工宿舍、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必要的防疫消毒、通风换气,保持卫生清洁。要配备必要的防疫设备和物资。

五、加强人员管理。各建设项目开复工后至疫情解除前,要实施封闭管理,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严格管控人员出入工地。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要将防疫工作的落实作为开复工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在日常检查中增加对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检查,对未落实相关要求的建筑工地,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各级检查人员要配备必要防护设备,加强个人防护。

七、建立日报告制度。凡开、复工工地须于每日16时前,将项目工地人员情况、流动情况、疫情防控情况向本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站、市市政质量站须于每日17时前向市住房和建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科上报(联系人:张宏,联系电话:5625691,13994210580)。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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