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新京报:防疫要“防谣”,但别误伤正常的社会表达

原标题:防疫要“防谣”,但别误伤正常的社会表达|新京报快评

防疫要防谣言,但不能把什么都当“传谣”。

文|喻辛

疫情阻击战仍在进行时。这场战争没有硝烟,却格外严峻。对有关地方、部门而言,抗疫抗的其实不只是“疫”,还有跟疫情有关的谣言。打击谣言很有必要,但“谣言”不是个什么都能往里面装的筐。如何对待有些跟疫情有关的信息,也考验着执法者的价值理念。

这两天,“武汉处理8名散布‘SARS谣言’者”的话题持续引发讨论。先是最高法官方微博跟公号就此发声,称打击谣言有必要,但不是什么虚假消息都是谣言;对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没恶意,行为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虚假信息”,也该保持宽容态度。接着武汉市公安局官微29日对此作了回应,称对8人分别进行了教育、批评,均未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

之后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科学家曾光对此表示,这8个人是可敬的,事后可以给予他们很高的评论,因为他们是“事前诸葛亮”。另据报道,这8人都是医生,所谓的“散播”也都是在与医学相关的微信群中,他们事后也都参与到了抗疫当中。

备受关注的,还有另一则报道: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一护士因在微信群谈论疫情防控信息,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被全院通报批评。据了解,涉事护士并未传播谣言,也没有恶意编造谣言,只是在微信群内讨论疫情信息。医院方面曾要求,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发布疫情防控信息。

平心而论,8名散布“SARS谣言”者被处理,只是疫情话题集束中的“旁支”;护士因谈论疫情被通报,也是个例。但这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究其原因,就在于公众将这作为某些部门、单位对涉疫情信息传播态度的“窥视镜”,以及权力谦抑与否的“显微镜”。

更何况,这两起事件中,被处理的都是医务人员——在疫情肆虐的背景下,身处抗疫一线的医务人员的“专业说法”,也是公众希冀得到的信息获取途径。对医务人员发布信息动辄以“传谣”来处理,释放的显然不是什么积极信号。

跳出个案看,疫情发生之际,往往是各类信息充斥,包括某些谣言。这些谣言有的的确会扰乱抗疫秩序,对此也必须予以打击。但也要看到,繁杂的涉疫情信息中,有很多的确与事实有些出入,属于“不实消息”,对这类消息的处理,体现着对正常社会表达特别是涉灾涉疫信息传播的态度倾向,也体现着对权利的保障程度。

从常识来说,人们的认识总是不断深化的。与那些别有用心之人恶意散播的谣言不同,在舆论场上有一类表达或许并非完全符合事实,却是正常交流和沟通。这些存在事实瑕疵的信息,会在信息无影灯效应下得到澄清与纠正,社会危害也有限。对此该看作是“谣言”,还是无恶意的不实信息,呈现的是两种执法理念。

说白了,谣言该打击,但对谣言的认定必须慎之又慎——就像最高法说的,要考虑发布者的主观恶意与实际后果,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不能开个玩笑或说话稍有差池就扣上“谣言”的帽子。

就8名医生散布“SARS谣言”事件本身而言,有的说法确实不准确,把新型冠状病毒说成了SARS,但从危害看,他们的说法非但没有危害性,反而是有益的——最高法那篇文章就提到,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而法律对某样行为予以惩罚的前提,原本在于其危害性。

正因如此,当地有关部门的回应中也有“转圜”之意。如果说,该部门起初的处罚决定也是在当时背景下基于“部分事实”做出的,有其局限性,那普通公民也应该具有这样的“豁免权利”。不能说,管理者可以根据事态变化来修订决策,而普通公民却必须永远正确。

防疫要防谣言,但不能把什么都当“传谣”。抗疫是“非常时刻”,越是这样的“非常时刻”,越需要依法行事。疫情防控需要“非常手段”,但对涉疫情信息传播的处理宜应坚守法治轨道。这跟疫情防控目的也有相通之处,那就是保障人们的权利——不论是生命健康权还是正常表达权。如果有关方面执法过度,造成社会公众噤若寒蝉,甚至许多正常表达或有益信息也自动息声,反而会对防疫造成负面效应。

□喻辛(媒体人)

濮阳县:疫情防控不力 撤职! 浙江、上海等地查扣假冒伪劣口罩38万余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