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积极做好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工作
1月27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及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凡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劳动争议当事人尽量通过网络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