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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院: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原标题:北京市检察院: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北京市检察院发布公告,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接待和检察服务工作、办案期限的管理监督等作出规定,北京市检察院还强调,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

逐一电话联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延期阅卷

日前,北京市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涉检察诉讼工作的公告》。

对于春节假期延长及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接待,《公告》表示,全市各级检察院将在2月3日恢复日常办公。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来检察机关阅卷的,顺延至2月3日后安排。全市各级检察院正逐一电话联系此时间段预约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延期。

对于在春节假期提交诉讼业务办理、诉讼流程查询等申请的,全市各级检察院将在2月3日后及时办理回复。请相关人员保持预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公告》建议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使用北京检察网、“掌上京检”手机APP(安卓版)、“北京检察”微信服务号、“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或电话等方式,查询案件诉讼进程、提出阅卷或听取意见申请;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可以通过12309热线和12309中国检察网提出控告、申诉。

律师申请会见或阅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疫情期间的诉讼权益如何保障?

《公告》指出,对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电话、公告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依照规定予以告知,并记录在案;可以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的,对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光盘。

此外,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与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以及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确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暂不予许可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检察院。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各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办理

面对疫情,办案的期限也可能受到影响。对此,《公告》表示,对于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依法及时办理。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对办案期限提出意见的,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依法及时审查,并答复相关诉讼参与人。

北京市检察院表示,将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依法受理关于各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违法情况的举报,及时开展检察监督,努力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李国君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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