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武汉市政府无权公布疫情?专家称预警信息、防疫准备等可依法公开
来源:南方都市报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仍持续蔓延,政府信息能否及时、准确地公开,仍是疫情防控的关键一环。
1月27日,武汉市市长周先旺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被问及“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回应称,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地方政府必须经过授权后才可披露。
上述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地方政府是否无权进行传染病疫情披露?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疫情公布权限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被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武汉市政府确无疫情公布权限。
亦有专家对此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的防疫准备、防疫机关设置、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很多信息都可以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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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2019年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委首次公开发布通报称,有多例肺炎病例与华南海鲜城有关联。1月9日专家组确定病原体为新型冠状病毒。而早在2019年12月8日,武汉即发现第一例不明原因肺炎。
对于信息披露是否及时的问题,周先旺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前面披露的不及时,因为它是传染病,传染病有传染病防治法,必须依法披露,作为地方政府,需要获得授权以后才能披露。
南都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对此明确,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同时对疫情公布主体明确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被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武汉市政府并无权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上海交通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渊告诉南都,宣布某类疾病是否为传染病,前期需要很多工作,当前传染病防治法将公布权限明确为中央职权是合适的,可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主动公开
武汉市政府无传染病疫情公布权限,但诸多有关政府信息仍需及时、准确公开。
“除疫情以外的很多信息还是可以公开,而不是说所有信息不能公开。”何渊告诉南都,除疫情以外,政府的防疫准备、防疫机关设置、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很多信息都可以公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也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何渊也提到,在12月8日出现首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为防范传染性疾病,武汉市政府可通过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第一时间作出合理预警,建议公众少公开聚会。
公开报道显示,1月18日,由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及百步亭社区联合举办的湖北供销·百步亭万家宴落幕。
在何渊看来,如政府及时公布规范性文件,呼吁公众采取防范措施,上述极易引发疫情传播的聚会理应得到避免。“政府遇到了不明病例,应当谨慎对待,给出建议让公民要戴口罩做好防护,这些都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指导。”
疫情公布信息应更为详尽
事实上,此番疫情攻坚中“信息公开”也被摆在更为关键的位置。
国务院常务会议曾提到,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客观向社会通报疫情态势和防控工作进展,统一发布权威信息。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国家卫健委官网则每天公布一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且不断升级整理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
何渊认为,以“知情权”为基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帮助人们增加其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风险的了解,让更多的民众及时采取防疫措施。
“但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公开还不够详细,比如省份公布确诊人数时,能否在信息脱敏之后公布更为详尽的医院名称、入院时间、活动路径,让公众能更有目的去防范疫情。”何渊称。
开放政府数据制度的重心在于“用”
在何渊看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仅仅能提供疫情情况、防护知识、政府应急及相关政策等“政府信息”,但事实上公众需要则更多,他们还想获得最权威的、最新的、最准确的疫情相关的“政府数据”。
“开放政府数据制度的重心在于‘用’,即确保科研机构、医药公司及科学家等能够充分利用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政府数据,从而早日找到治愈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的‘疫苗’或‘特效药’。”何渊称。
但他也提到,不能绝对化或片面化“政府信息公开及数据开放对武汉疫情的作用”,必须在维护公民知情权、数据利用与社会整理性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