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党员和公职人员过节提醒②警惕失密泄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因为泄密导致22名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这样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2018年9月12日,广东省湛江市覃巴镇党委书记张阁良将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以秘密级别转办的群众实名举报信按程序转给镇纪委书记吴永洪办理,信中的主要内容是反映覃巴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宁伯承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在执纪办案中,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是明确禁止的。然而,吴永洪把宁伯承喊来,要求他对其涉及有关问题提供说明材料,还复印了一份举报信给他。在场分管扫黑除恶工作的覃巴镇党委副书记庄一峰及镇纪委副书记叶汉锋,也没有反对、制止该行为。当天中午,宁伯承在吃饭时故意将举报信拿出给同席者阅看、拍照,其中的党员干部均没有及时提醒、反对和制止,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从而导致该实名举报信在社会上流传。
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特殊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因此,多部党纪国法都对泄密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在党纪层面,党章第一章即明确,履行“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中规定,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对泄密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在法律层面,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明确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惩处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密码法,也对泄密行为作出惩戒规定。这也意味着,任何一名党员或者公职人员一旦违反了党纪或者法律规定,不仅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严重的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春节将至,亲朋好友相聚一起、开怀畅谈,但失密泄密的案例,也在警醒广大党员和公职人员,尤其对某些岗位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来说,发送的一张图片、交谈中的一句话都有可能造成泄密。保密事关重大,这根“弦”须臾不能松。
纪法链接:
《党章》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保密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