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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案-件比”:适时提前介入强化管理考评

原标题:降低“案-件比”:适时提前介入强化管理考评

张军检察长强调,要优化检务管理制度机制,加快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办案质量指标评价管理体系,以党的政治要求、司法检察政策为指挥棒加强对全体检察办案人员的绩效考评,大力提升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案-件比”这一管理指标以人民群众获得感为评判标准来设计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从宏观上反映司法业务的运行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质量、效率以及效果。要利用好当前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有效降低“案-件比”。

“案-件比”居于高位的原因

主观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对于“案-件比”的重要意义没有充分认识到位,办案人员重视程度不够,在一个月期限内办结案件的意识不强,存在办案拖拉现象,认为只要不超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即可。

客观原因。主要是由于部分侦查人员能力不足,取证不及时,收集的证据存在瑕疵,致使证据达不到起诉要求;一些经济类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多,证据种类多,取证工作量大,靠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来全面收集证据;有的案件受理后,案件证据发生了变化,导致案件难以认定,需要逐级汇报导致办案期限不够用。

降低“案-件比”的措施

建立提前介入模式,把问题解决在侦查阶段。主要包括:

1.充分发现疑点,列出问题清单。要规范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关口向前推移,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从提高侦查环节案件质量、夯实证据基础入手,站在庭审的角度,将庭审的证据标准层层传导至前置环节,通过亲临现场、查阅卷宗材料、参加案件讨论等多种方式,对案件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中,要增强亲历性。对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难以采信的案件,要与侦查人员见面,掌握卷宗以外的情况,始终做到案情全面了解;对于关键证人,要复核其证言,固定主要证据,始终做到办案心中有数;对于与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被害人陈述,要复核其陈述,固定主要情节,始终做到定案客观公正。对于存在问题和疑点的案件,在批捕阶段就拉出清单,列明逮捕后的补查提纲,为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提供指引和方向。

2.及时跟踪,掌握侦查进度。对于不捕或者捕后列出补查提纲的案件,办案人员要对照补查提纲,紧盯补查的进展情况,及时跟踪。办案人每周至少主动与侦查人员沟通一次补查的情况,掌握侦查进度,对于需要补查关键证人、重要当事人的证据,参与询问旁听,以减少在起诉阶段再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提高诉讼质效。

3.把好案件进口,确保“产品”质量。针对侦查机关对于捕后列明的补查提纲不能及时补查到位就移送起诉的现状,要求侦查机关做到:凡是羁押的,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与检察机关沟通;凡是直诉的,在侦查期限届满十日前与检察机关沟通。对于存在可以补强的证据瑕疵,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补证。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时,检察机关案管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把好受理关口;对不捕、捕后列有补查提纲的案件,要对照补查提纲,查看是否补查到位,确保“产品”质量。

4.促使认罪认罚,争取当事人配合。实践证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案-件比”相对都要低;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案-件比”相对都要高。因此,“案-件比”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联紧密。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也是降低“案-件比”的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对于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尚未认罪认罚的,要求办案人员采取法律政策答疑、思想认识疏通、值班律师解惑、量刑建议传导等多种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从快提起公诉或依法作出不起诉。

建立管理考评机制。主要从三方面着眼:1.树立整体质量意识。要建立严格的领导管理机制,树立整体质量意识,把追求极致的司法理念贯彻到办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拟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拟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均需向检察长说明情况;主管检察长要做好日常的督促、检查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具体抓,明确“案-件比”红线,倒逼办案人员高质量、高效率办案,生产优质的“司法产品”。应提升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使司法责任制切实落地落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严格控制退查与延长,建立退查和延长审批机制。明确哪些案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哪些案件不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严格控制案件的退查与延长。对于确有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必要的案件,要规范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明确补查方向、取证目的和标准,让侦查机关明白查什么、为什么查、怎么查,促进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实质化。

3.建立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将制约“案-件比”的重要因素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率、退回补充侦查率纳入考核体系和个人绩效考核体系,制定奖惩措施,形成办案压力,积极发挥考核制度对于办案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提高办案人员积极性。加强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跟踪和监督,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检务公开等方式多层面、多角度进行监督,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在一个月期限内办结。

(作者单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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