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发布新版新型肺炎防控诊疗方案:聚集性病例(含疑似)2小时内网络直报抗病毒可试2种新药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新的方案出炉。
1月22日,为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了解疾病特征与可能的感染来源,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等。
另据报道,国家卫健委办公厅近日向各地卫健委下发《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和全国各省(区、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认程序的通知》(下称《诊疗方案》和《确认程序》)。
其中,《诊疗方案》提出,抗病毒治疗方面,目前尚无有效抗病毒药物。可试用α-干扰素雾化吸入(成人每次500万单位,加入灭菌注射用水2毫升,每日2次);洛匹那韦/利托那韦每次2粒,一日二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常规检测方法是通过实时荧光RT-PCR鉴定。同时,《确认程序》在“相关事项”中明确,确认程序在中国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到检测标本后24小时内完成;各省级疾控中心核酸检测试剂盒可从上海辉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伯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家公司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为聚集性病例
新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指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以及聚源性病例等标准。
疑似病例有以下三项临床表现,并具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史的患者:
1。临床表现:
(1)发热;
(2)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2。流行病学史:
(1)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3)有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
确诊病例则是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
1。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2。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聚集性病例。疑似聚集性病例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个单位等)发现1例确诊病例,并同时发现1例及以上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
在上述情形下,发现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且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判定为聚集性病例。
对此,国家卫健委指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通过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或者在聚集性病例判定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经采样检测后,如新型冠状病毒阳性,当地县(区)级疾控中心应立即按照确诊病例进行网络直报。
网络直报病种选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诊断类型”中符合疑似病例标准按“疑似病例”上报,病例确诊后,病例报告单位应及时将病例订正为“确诊病例”。
疑似及确诊病例需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报告临床严重程度分类,在传染病报告卡新增副卡“临床严重程度”中选择“非肺炎病例”、“轻症肺炎病例”、“重症肺炎病例”、“危重症肺炎病例”,根据临床症状的进展及时进行订正。
聚集性病例(含疑似聚集性病例)一经确认后,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相关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收治疑似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县(区)级疾控机构尽快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病原排查检测。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呼吸道吸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等)、抗凝血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发病后第3~4周的恢复期血清。
临床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二版)》。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并且,国家卫健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现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定义的首例病例,须将原始标本或PCR扩增产物送中国疾控中心或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复核确认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疫情应对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诊断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各省首例病例确认后的其他病例,确诊流程由各省自行确定。
实时荧光RT-PCR为常规鉴定方法,指定三家检测机构
新版防控方案中亦提出了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主要介绍目前已经比较成熟、易于实施的核酸检测方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常规检测方法是通过实时荧光RT-PCR鉴定。
标本采集对象主要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疑似聚集性病例患者,其他需要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断或鉴别诊断者,或其他需要进一步筛查检测的环境或生物材料(如溯源分析)。
为保证技术人员安全,国家卫健委提出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标本采集的技术人员应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和具备相应的实验技能。采样人员专业防护装备(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要求:N95口罩、护目镜、防护服、乳胶手套、防水靴套;如果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或排泄物时,戴双层乳胶手套。
而且要求,住院病例的标本由所在医院医护人员在当地疾控机构专业人员指导下采集,密切接触者标本由当地疾控机构负责采集,同时根据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需要,可结合病程多次采样。
标本采集种类要求每个病例必须采集急性期呼吸道标本和急性期血液标本;重症病例优先采集下呼吸道标本(如支气管或肺泡灌洗液等),可根据临床表现与采样时间间隔进行采集。
其他研究材料依据设计需求采集。
标本种类:
1。上呼吸道标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
2。下呼吸道标本:包括深咳痰液、呼吸道抽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肺组织活检标本。
3。血液标本:尽量釆集发病后7天内的急性期抗凝血。采集量5ml,以空腹血为佳,建议使用含有抗凝剂的真空釆血管采集血液。
4。血清标本:尽量釆集急性期、恢复期双份血清。第一份血清应尽早(最好在发病后7天内)釆集,第二份血清应在发病后第3~4周釆集。采集量5ml,以空腹血为佳,建议使用真空釆血管。
国家卫健委提出,标本采集后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内分装。所有标本应放在大小适合的带螺旋盖内有垫圈、耐冷冻的样本采集管里,拧紧。容器外注明样本编号、种类、姓名及采样日期。并且将密闭后的标本放入大小合适的塑料袋内密封,每袋装一份标本。
标本采集后应尽快送往实验室,如果需要长途运输标本,建议采用干冰等制冷方式进行保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例检测结果阳性、疑似聚集性病例及聚集性病例的标本,上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进行检测复核,并附样本送检表。
同时,国家卫健委也提出了病原体及标本运输要求:
国内运输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的运输包装分类属于A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为UN2814,包装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PI602分类包装要求;环境样本属于B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为UN3373,包装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PI650分类包装要求;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包装。
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运输应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5号)办理《准运证书》。
国际运输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样本在国际间运输的,应规范包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相关国家和国际相关要求。
《确认程序》在“相关事项”中明确,确认程序在中国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到检测标本后24小时内完成;各省级疾控中心核酸检测试剂盒可从上海辉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伯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家公司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
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阳性动物和环境等的可疑暴露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认识,疾病的潜伏期最长约为14天,病例存在人传人情况,参照SARS和MERS的防控经验判断,潜伏期可能无传染性,制定本方案。
一、判定标准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判定的密切接触者请填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登记表》(附表1)。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二、管理要求
(一)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
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
2。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附表2),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供各地进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汇总时参考。
5。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6。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