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保监会:银保机构未按规定处理投诉,将被采取监管措施
新京报讯 1月17日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下称《投诉办法》),并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同时废止。
《投诉办法》明确,监管部门负责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披露转送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投诉情况。将银行保险机构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
《投诉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消费投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消费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消费投诉并告知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解工作或者履行调解协议的。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区别情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以及行政处罚等措施,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采取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实施消费投诉处理相关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有关情况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并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新京报编辑赵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