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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排污 许可管理条例

原标题:海南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本报1月14日讯(记者林毓美)《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近日审议通过。今天,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依法不需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但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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