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培训班教员强奸猥亵女童一审获刑三年检方抗诉改判十年
正义网十堰1月9日电(通讯员鲍欢)1月2日,记者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抗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张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成功获得二审改判,以实际行动体现了该院坚决以法治利剑斩断伸向未成年人魔爪的决心。
这也是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后,该院首次适用指导性案例抗诉成功的案件。
为寻求刺激男老师培训场所内性侵女童
十堰男子张某是某培训学校教员,为寻求刺激,他利用暑期培训辅导之机,在培训中心教室等地多次猥亵8岁女童小芳(化名),并在最后一次对小芳实施奸淫。
事隔三年后,小芳将此事告知父母,并在父母陪同下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并对张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张湾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9年1月4日,该院以强奸、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指控张某作为对未成年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培训人员,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并多次实施猥亵,其中部分属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同时提出从业禁止的公诉意见。
一审轻判三年检方提出抗诉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坚持辩称自己在教室内两次实施猥亵,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强奸”、“多次猥亵”的犯罪事实予以否定。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猥亵十四周岁以下儿童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除被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张某多次猥亵的犯罪事实,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猥亵时有多少人在场,有哪些人在场,不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被害人时隔三年才报案,难以采集张某实施强奸的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对张某犯强奸罪的指控不成立。同时,检方认定其具有自愿认罪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张湾区检察院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认可。
该院检察长黄德胜随即召开检委会,专门研究讨论此案,认为依照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案例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依法从严打击的精神,一审法院没有准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认定事实错误,罪数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数罪判一罪,重罪轻判,量刑畸轻,应当提起抗诉。
2019年9月4日,该院就此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复核证据,并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
指导性案例“力挺”检法两家达成共识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案发自然,指向明确,无其他因素介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被害人陈述被性侵的经过稳定、详细、客观,陈述的内容与描述方式符合其认知水平、表达能力,被侵害细节和过程如非亲历难以陈述,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张某对实施猥亵的时间及周围环境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的犯罪事实;张某利用职业便利多次对年仅8岁的小芳实施多次猥亵及一次强奸,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达到防范风险、预防再犯的目的,应当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在该案审理期间,检察官多次与二审法官沟通,并就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要旨中所反映的证据采信标准和具体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交换法律意见,以便统一认识。
12月12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学武依照法律规定列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此案,并针对该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案件认真讨论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抗诉成功二审改判获刑十年、从业禁止三年
12月27日,十堰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情节错误,导致数罪判一罪、重罪轻判、量刑畸轻及未对张某宣告从业禁止,遂撤销一审刑事判决,改判张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法院判决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及相关职业。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此次抗诉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院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有力行动和坚强决心,也彰显了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司法为民等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