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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两种情形将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原标题:人社部:两种情形将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人社部:两种情形将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已实施两年,人社部表示,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被纳入“黑名单”。

国新办2020年1月7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人社部副部长张义全表示,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屡治不绝。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表示,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两年多的时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黑名单”认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欠薪违法失信行为起到了有效、有力的震慑,取得了预期的工作效果。

对于哪些拖欠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王程表示,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会被列入“黑名单”。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同时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刚才说的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纳入“黑名单”。

按照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范斯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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