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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输美鲶鱼产品要求:需附证书及标签

原标题:海关总署发布输美鲶鱼产品要求,出口企业需先在美注册

新京报讯(记者王思炀)海关总署日前发布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以下简称“鲶鱼”)产品有关要求的公告,指出我国输美鲶鱼生产企业应持续符合两国法律法规,生产企业在获得美国农业部注册后方可开展出口贸易。

2020年1月2日,业内专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本次公告属于中方对输美鲶鱼最终规则的正式回复,也告知中国生产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则的基础上,自由申请对美国出口鲶鱼。

输美鲶鱼需附证书及标签

2019年11月5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美国出口鲶鱼及其产品的要求》最终规则,允许我国生制鲶鱼产品对美出口,同年12月5日正式生效。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指出,美国是我国鲶鱼产品第一大出口市场,占我国鲶鱼出口总量的90%以上,此次等效将对我国输美水产品贸易产生积极影响。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也在同年12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已成为目前全世界有资格向美国出口鲶鱼的三个国家之一,上述成果“将有助于我国农业行业扩大对美国的出口”。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我国输美鲶鱼产品有关要求,其中指出,我国输美鲶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持续符合美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根据美国法规要求接受美国官方检查;生产企业应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生产和出口,并应当保证出口的鲶鱼产品符合美国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根据海关总署同步发布的输美鲶鱼检验检疫要求可知,加工企业应拒绝接收死鱼、濒死鱼、病鱼或受污染鱼。输美鲶鱼产品的包装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每批输美鲶鱼产品应随附海关出具的出口鲶鱼产品检验证书,贴有符合美国相关法律要求的标签。

符合资质企业可申请出口

2020年1月2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鲶鱼产业分会会长张波涛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本次海关总署发布的输美鲶鱼要求,与美方2019年11月公布的最终规则大致相同,属于中国海关对美国农业部此前公告的正式回复,也是一种善意的表达。

张波涛告诉新京报记者,我国鲶鱼产品自2002年开始出口美国。2016年前后,美国农业部曾批准20家中国企业对美出口鲶鱼。而经过2017年、2018年美国农业部的现场检查后,具有鲶鱼输美资质的中国企业只剩下10家,其中5家加工厂目前对美国正常出口。本次公告的意义在于正式告知所有中国生产企业可以自由申请对美国出口鲶鱼,但最关键的在于符合标准。

海关总署本次发布的要求指出,已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对美推荐注册申请,未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先在主管海关备案,再提出对美推荐注册申请。对美推荐注册生产企业包括鲶鱼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储存冷库。生产企业在获得美国农业部注册后方可开展出口贸易。

新京报记者王思炀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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