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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无法定事由不解封

原标题:最高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无法定事由不解封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封存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封存后,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解封。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12月30日),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封存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封存后,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解封。

此前,浙江省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引起广泛讨论。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规则》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作出详细规定。

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规则》修改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完善了与成年人分案办理、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和考察、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

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封存犯罪记录

《规则》要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规则》提出。

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也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此外,检察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案卷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除办案需要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

《规则》对封存记录的管理也作出明确: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实施新罪后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被判5年以上的,解封犯罪记录

《规则》还要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解封。

不过,《规则》也说明了解封的情况。

若存在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规则》指出,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樊一婧校对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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