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5天倒计时首部医疗基本法立法最后阶段修改了什么?
短短5天之内,表决稿作出了三个重要修改。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医疗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与23日提请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四审稿相比,短短5天之内,表决稿作出了三个重要修改。
手术不必非要取得“书面同意”
从二审稿到四审稿,草案均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得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手术必须取得书面同意”,早在二审时,就有委员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手术要取得书面同意,我不赞成”,二审分组审议时,委员陈斯喜说。
陈斯喜当时表示,“医闹是特例,立法要基于一般的情况,而不能根据一些特例来立法。作为一个法律制度规定必须本人同意,很多特殊情况下就无法处理了。我不赞成在法律里写要书面同意,告知可以。有时候要不要做手术就是要尊重医生的判断,要信任医生,要给医生撑腰,从社会各方面支持医生。现在出现个别医生不好的情况是有的,但总体来讲,医生是非常敬业、非常不容易的,特别是外科医生,是很辛苦的,要给他撑腰。现在为防止个别闹事把必须书面同意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规定下来,不赞成”。
四审过程中,也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有关知情同意、个人健康信息保护的规定应与民法相关规定相衔接。
据此,表决稿修改了“手术必须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即将四审稿有关条款中“取得其书面同意”修改为“取得其同意”,将“不得非法获取、利用、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修改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恢复“规范化培训”表述
此前,四审稿用“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养培训制度”,替代了三审稿中的“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对此修改,多名委员持不同看法。委员包信和就提出还是应采用“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表述,“规范化培训有特定含义,不是泛指培训,而且也已被大家慢慢接受,所以希望还要保持原来的表述”,“我们国家医学生同国外相比门槛低一些,如果不强调规范化培训,医生的水平就很难达到要求。所以,规范化培训是保证和提升国家整体医疗质量不可或缺的环节”。
表决稿采纳了这一建议,恢复了三审稿的“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养培训制度”。
叫停“没钱不给急救”
四审稿,对“院前急救”作出了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危重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四审稿分组审议时,委员丛斌提出,据其调研了解,有些120到家去接急诊时会要求患者家属先交钱再接人,不交钱就不接人的情况,甚至部分医院的急诊室也存在类似现象。丛斌表示,这种情况虽然不算常见,但是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他建议在“院前急救”条款后增加限定性规定,“对危重症患者的急救,不得以先付款为条件而拒绝或拖延急救。”
表决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提出: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救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樊一婧校对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