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商投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最高法发司法解释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外商投资法》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12月27日),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针对外商投资领域纠纷中较为突出的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详细说明。
负面清单之外的合同
不得以投资合同未经批准主张合同无效
合同的效力对交易、对投资至关重要,是整个投资和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问题。
在外商投资领域,负面清单之外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司法解释第二条就是针对这一问题,依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的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处理。
“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如果当事人再以合同没有经过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或登记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介绍到,自从1979年“外资三法”的第一部法律出台以来,针对外资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如果未经审批,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外资三法”,将负面清单之外的合同由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
2019年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明确了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之内的合同
当事人采取补正措施合同可认定有效
对于负面清单中禁止领域和限制领域投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禁止领域和限制领域投资合同的效力认定,一个总的原则是,保障负面清单的贯彻实施。
具体而言,外国投资者投资禁止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国投资者投资限制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考虑到限制投资领域的投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措施补正合同的效力瑕疵,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
“这也体现了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的基本司法态度。”高晓力说。
负面清单调整
投资不再属于禁止领域合同认定为有效
外商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是动态调整的,如果进行调整,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明确,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晓力解释,在签订投资合同时,投资属于禁止投资领域或者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但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由于负面清单调整,不再落入禁止或者限制投资领域,则可以表明合同效力的瑕疵事由已经消灭,此时,合同可以作有效认定。
“从近几年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来看,禁止投资和限制投资的范围越来越小。人民法院在投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除了禁止和限制的领域之外,要尽可能依法认定合同有效,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副院长罗东川表示。
他强调,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王俊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