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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出台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原标题:河池:出台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日前,河池市正式出台《河池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围绕新时代激励干部新担当新作为,进一步把导向“立起来”,把旗帜“竖起来”,把要求“亮出来”,把程序“晒出来”,切实把干部从“想做事怕出错”“想干事怕被罚”的困惑困扰中解脱出来。

《实施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七条,分为总则、原则和标准、容错情形和认定程序、容错结果运用、纠错方式方法、澄清保护及附则。《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容错纠错的原则和标准,容错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可以容错的十五种情形。

《实施办法》指出,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在全市营造“担当为要、实干为本、发展为重、奋斗为荣”的浓厚氛围,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原则,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失误错误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切实保护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坚决问责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的干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实施办法》强调,要准确把握容错的条件和情形。干部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权限,坚持用“六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破解发展难题、谱写新时代河池发展新篇章过程中的失误错误,围绕失误错误产生的主观动机、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纠错态度等要件,对干部的失误错误主动开展调查,对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直接予以容错免责;对不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开展问责追责。

容错纠错机制绝不是纵容干部“乱作为”,也不等于对干部无限度宽容。《实施办法》要求,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各市直企业、大专院校党委要严格落实容错纠错工作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注重典型案例示范,切实做到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责任可查,全面推进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河池市纪委监委黄海东王英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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