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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建立与政法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互相移送通报制度

原标题:固原:建立与政法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互相移送通报制度

来源:宁夏纪委监委网站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与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深挖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固原市纪委监委制定印发了《固原市纪委监委与政法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互相移送通报制度》,对纪委监委、公安、审判机关之间互相移送问题线索、反馈办理结果、提前介入、会商研判及重大案件通报会等重点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该项制度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纪委监委与政法机关之间协作互相配合相关工作程序,为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落细落实提供了保障。

强化问题线索互相移送。市纪委监委在受理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市扫黑办的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及其行使权力的公职人员有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的,及时移交市扫黑办,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委。

强化问题线索互相反馈。市纪委监委对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移送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向市扫黑办反馈的同时,分别抄送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市纪委监委移送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办结后,向市扫黑办反馈结果的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委。

强化办理情况互相通报。公安机关侦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应书面通报市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及时跟进,适时提前介入;市纪委监委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适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互相移送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适时召开重大案件办理情况通报会,市纪委监委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分别通报扫黑除恶案件办理情况。(固原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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