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委员: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改,解决了台企关注的问题

原标题:委员: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改,解决了台企关注的问题

委员张志军同时建议,研究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综合性修法。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2月23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部分委员表示,本次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改,解决了台企关注的重要问题,同时建议研究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综合性修法。

委员张志军表示,今年3月外商投资法通过后,“一方面认为外商投资法的通过显示了大陆坚持推进改革开放的决心和政策取向,对于大陆经济社会发展和台湾企业在大陆的发展都是重大利好。另一方面,部分台商也提出,台湾同胞对大陆的投资不属于外国投资,不适用外商投资法,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也应作出相应修改。此次修法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的第8条、第14条关于投资的审批备案的规定删除了,解决了台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张志军同时建议,研究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综合性修法。“因为这次提出的修正案草案,一共14条,涉及的仅仅是台资保护这一个方面,没有涉及对台湾同胞投资的促进、管理、法律责任等等,而且涉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内容也是很原则的,略显单薄,需要通过综合性的修法形成一部规范保护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在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吸收去年2月国务院台办和国家发改委商有关部委出台的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31条措施。这31条措施中有12条是涉及台湾企业的。今年11月,国台办和国家发改委又商相关部门,又出台了26条措施,这26条措施中有13条涉及到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上述31条和26条措施中涉及两岸经济合作和投资的一共有25条,这些措施应该在制定涉台湾同胞投资综合性法律时予以充分考虑和吸纳”。

委员刘海星也提出,应当做好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配套修改。“现行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1994年制定的,1999年的时候国务院又颁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实施细则,从实践来看,这两部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还有待进一步厘清。随着台资企业在大陆的长期发展,引发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比如隐名投资确权、征地拆迁标准与赔偿、贷款融资、土地获得和基础设施使用等,都很需要与时俱进地体现在有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中”。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刘梦婕校对卢茜

相关阅读: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茆庆国被提起公诉 增长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