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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集团收警示函,因业绩快报与实际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原标题:中利集团收警示函,因业绩快报与实际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2018年度净利润为-2.88亿元。

新京报讯(记者朱玥怡)12月23日晚间,中利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5号)。中利集团因存在披露违规行为,被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公告,上述警示函显示,中利集团在2018年业绩预告及修正、业绩快报披露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10月26日,中利集团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3.30亿元至4.80亿元。2019年1月31日,中利集团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3515万元至5052万元。2019年2月26日,中利集团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3088.75万元。

2019年4月15日,中利集团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2.83亿元。2018年4月23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净利润为-2.88亿元。

警告函显示,中利集团在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利集团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中利集团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中利集团在公告中表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官网介绍,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常熟市唐市电缆厂,成立于1988年9月,公司于2007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在深交所发行上市,主营特种电缆、光缆、光伏产品和电站业务。目前光伏电站如今已成为中利集团的主营业务。

在去年行业形势影响下,近来中利集团亦遭遇业绩下滑。2019年三季报显示,中利集团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84.78亿元,同比下降27.7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62.76万元,同比下降64.6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为-3849.31万元。

在此背景下,中利集团正加大催收力度改善现金流。

11月15日,中利集团公告称,在国务院扶贫办的关心和支持下,中利集团光伏扶贫电站应收账款回收取得了显著效果;经公司财务部门对实际收款的统计,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近几个月收回扶贫电站应收账款17.52亿元,2019年累计回款28.39亿元。同时,除光伏扶贫电站应收账款取得显著效果外,截至公告披露日,中利集团近几个月收回商业电站应收账款8亿元。

中利集团预计,12月份扶贫电站应收账款仍能持续回款,扶贫应收款回款比例达到总额的90%以上,余额10%预计在明年上半年能全部收回;公司应收账款大幅回收,有利于改善现金流情况,减少财务成本,提高生产经营综合收益。

中利集团表示,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大幅回收,保证了资金的快速回笼,改善公司现金流情况,能减少大量的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

新京报记者朱玥怡编辑王进雨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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