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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思考

原标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思考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在互联网普及的当下,大数据的运用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面临巨大挑战。

在互联网时代,隐私权的发展变化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隐私权的数字化与信息化。随着虚拟网络的发展,个人形象及各方面的信息(如手机号码,形象照片等)被录入到网络信息库中,并在网络上随着个人浏览的扩增而进行隐性传播。网络信息及网络个人空间的隐私权已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点,并在生活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取代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隐私权在网络信息中被扩展,使得隐私权的法律内容受到影响并不断变化。二是隐私权的利益双重属性日益凸显。在信息时代之前,人们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信息收集与个人隐私信息的利益价值还未得到发挥与利用,使得中国传统的隐私权条款多为精神层面的保护。而随着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权的更新,私人保护空间不再仅限于物品财产、住宅等物质,而扩展到个人信息与精神生活中,这就使得隐私权在保护公民利益的同时凸显出其模糊的一面。公民需要明确了解自身个人信息的收集情况,即强调个人信息的主动保护能力。三是隐私权内容增加。传统的隐私权条例中包含了维护权、控制权、利用权与隐瞒权,而这四项内容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下的隐私权维护,新一版隐私权条例不断扩张,增加了许多关于信息隐私的内容,其中包含:个人隐私信息的被采集;使用方向等的控制权及随时查询自身信息的权利;对相关信息请求保护的权利;当公民信息被商家利用时,公民有权向商家索取相关收益;以及当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受到侵犯,公民有权向相关机构请求救济保护等。个人隐私权在公共网络平台上得到了更多安全保障,其具体形式与保障方法与内容,仍需要根据公民的不同情况进行调查判定。四是隐私保护的难度增大。互联网作为一个信息发散性的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下属于开放流通性的,由于设计系统及网络密码系统的不完善,使得很多公民的信息在丢失后无法找回,或无法确定其丢失缘由,个人信息存在极大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度增大,许多不法分子使用高科技技术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其手段日益智能化,盗取隐私的行为形式也多种多样,我国虽在盗取网络个人信息上加大监管力度及后果惩罚力度,但仍无法查获大部分盗取网络信息的不法分子。

对于进一步完善隐私权保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完善隐私权法律法规。首先要确立隐私权在我国的法律效益及法律地位,并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的人权保护制度。如果情况可能,可成立专门的隐私权管理部门,制定详细且明确的法律条款,以保证在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能够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在订立隐私权法律法规以及设置相关条款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强法律条款的科技性,与网络环境与网络发展程度相接轨,并加强与科技人员的沟通,根据科技发展程度修订法律条款。另外,为防止我国隐私权受到外界侵扰,在设立条款时,也须与国际相接轨,以防止在无国界的网络中中国公民或国家利益受到侵害。二是加强网络建设与网络管理。网络信息盗取现象发生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网络管理与网络建设不完善,因此国家要加强网络管理建设,增强软实力,并在网络安全的技术开发上下足功夫,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创新,从各相关渠道保护公民在网络中的信息安全。如今,网络平台已经不局限于搜索资料,软件开发等单纯操作,而是成为公民交流,行使话语权的平台。相对的,色情暴力与散播流言等行为也无不影响着公民的生活,隐私权甚至被强行侵犯,这些足以反映出我国网络平台管理的不完善。因此,加强网络建设管理,营造绿色健康网络环境也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一步。三是加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一味将隐私权受侵害的责任归咎于网络平台或国家网络建设是片面的,事实上在多数情况下,公民往往忽视保护自身的隐私,大量在网上公布自身信息,这种资料泄露的情况大多都是自己造成的。因此,公民需要提高个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防范保护意识,在购买产品或与人交流时,谨慎调查其安全性,不要轻易将自身个人信息告诉他人,网上申请账号时,也尽量不要使用自己真实姓名。同时,在使用电脑时,应注意在防火墙运作的条件下使用网络,防止他人的侵入。

目前,在我国,网络安全及网络隐私权还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补充,其发展现状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国家与公民共同努力,不断加强完善隐私权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建设与网络管理,加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以改善我国的网络安全,完善隐私权法律,从实际出发促进监管制度的健全,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张建华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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